國家能源局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
作者:中能電力 發布時間:2019-11-25 11:42:05 瀏覽:2358
中國電力網訊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發揮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在落實國家產業政策、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作用,我局研究起草了《關于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 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19年12月22日前,將意見建議傳真至010-63976381,或請發送至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關于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發揮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在落實國家產業政策、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作用,現就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管理
(一)繼續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政策
以下發電項目不納入電力業務許可管理:
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
2.單站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
3.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
4.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余氣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5.電量不上網交易的自備電站和地(市)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燒自備電站。
相關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項目運營主體”)經營上述發電業務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項目運營主體在與電網企業辦理并網運營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供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上述項目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由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進行公示注銷,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辦理注銷手續。
派出機構要通過電網企業、調度機構等多種渠道積極聯系有關企業,做好政策宣傳工作。
(二)簡化部分發電企業許可申請要求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許可的情況外,經營以下發電業務的企業,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申請要求。
1.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含垃圾發電)、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
2.余熱余壓余氣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具體簡化內容如下。
主要負責人方面。企業安全負責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允許一人兼任其中兩項或三項職務。
財務資料方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財務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提供財務情況說明即可。
二、貫徹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嚴把許可準入關
(一)明確發電機組并網許可要求
發電機組(豁免項目除外)應當在完成啟動試運工作后3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在此規定時限之前,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可暫不提供電力業務許可證,超過規定時限仍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有關機組不得繼續發電上網。
(二)加強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許可準入監管
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豁免項目除外)發電機組(單元)并網后,應于3個月內完成有關機組的啟動試運行工作,并在完成啟動試運工作后3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分批投產的風電或光伏發電項目,應分批開展啟動驗收,分批申請許可。未按上述要求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并網發電的,對發電企業及相關電網企業、調度機構要依法嚴肅處理,有關情況記入企業信用信息記錄。
(三)做好投產煤電項目的許可管理
對于未列入投產名單的煤電項目(不含燃煤背壓機組),不得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煤電應急調峰儲備電源不納入電力業務許可管理。
(四)做好煤電機組市場退出,促進淘汰落后產能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進一步淘汰煤電落后產能 促進煤電行業優化升級的意見》(發改能源〔2019〕431號)文件精神,對于列入淘汰關停計劃的煤電機組(應急備用電源除外),派出機構應按照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落后煤電機組關停方案和年度關停計劃明確的時限,督促企業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經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確認已實際關停的項目,按規定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煤電應急備用電源關停后應及時注銷或變更電力業務許可證,關停機組發電權轉讓不需要保留電力業務許可。
三、 規范許可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調整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將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申請條件中“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調整為“具有供電區域的劃分意見或協議書”。
(二)規范增量配電業務許可管理
在供電企業持有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副本“供電營業區覆蓋范圍”中統一標注“不含已許可的增量配電區域”。各派出機構應當在本通知印發后及時組織供電企業集中辦理許可證信息標注工作。
持有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增量配電業主依法享有許可范圍內經營供(配)電業務權利,原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要求,妥善處置存量資產和用戶,不得在該區域內發展新用戶。
派出機構向增量配電業主作出的許可決定應同時抄送原供電企業。
(三)加強輸、供(配)電企業事中事后監管
輸、供(配)電企業應當嚴格履行持證企業義務,按照要求開展年度自查,發生變更事項及時向派出機構提出申請,輸、供(配)電企業許可制度執行情況記入企業信用信息記錄。
輸電企業新建、改建輸電線路或者變電設施投入運營的,每年二季度集中辦理上一年度此類許可事項變更手續。
供電企業新建、改建供電設施投入運營或終止運營供電設施,不列入許可事項變更,按照登記事項變更管理。供電企業應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機構報送主要設施、設備變化情況并辦理變更手續。
四、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優化許可審批服務
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要求,為全國各自由貿易試驗區企業開辟許可證辦理綠色通道,提高許可服務質量。主要措施如下。
(一)全程網上辦理
企業可于所在地派出機構網站,全程網上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新申請、變更、延續等業務,實現許可辦理“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各有關派出機構應在門戶網站公布審批程序、受理條件及辦理標準并公開辦理進度,方便企業咨詢、查詢、辦理相關業務。
(二)壓減申請材料
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有關信息由派出機構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獲取;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財務狀況審計報告。
辦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有關信息由派出機構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獲取。
(三)縮短審批時限
電力業務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審批時限,由“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調整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各派出機構要大力壓減審批時間、優化許可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查、批準工作。
(四)強化信用監管
實施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手段,對持證企業依據其信用狀況分類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有關情況納入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加強信息歸集共享和信息公示,對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4〕151號)過期失效,不再執行。本通知下發前有關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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